畢節市建設工程技術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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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所謂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至具有法定資格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活動。
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中規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畢節檢測機構
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并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 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畢節檢測機構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